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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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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生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使正常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秩序,促进我校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如下相关守则:
第一条 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长、成材道路。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奉献精神。关爱生命,关爱自然,保护环境。
第四条 加强体育锻炼,注重自身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及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二章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一条 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二条 开学报到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序,同时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凡课程重修者必须交纳重修费。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三节 纪律与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课堂。
第三条 学生外出实习、劳动、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在此期间,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者作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进修部核准备案。一天以上的,由教学主任签署意见,报进修部核准备案。所有请假需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毕应及时销假。
第五条 未经请假及获批准后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半天,按4课时计。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4课时。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40课时至6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学校推迟两个月颁发进修证书,延期两个月推荐工作;60课时至80课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校将不推荐工作,延期三个月颁发进修证书;超过80课时者,学校不颁发进修证,不推荐工作,予勒令退学处理,学费一概不退。
第六条 教务办公室每月公布学生缺、旷课情况一次。
第四节 休学和复学
第一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0 3、 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4、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条 休学期毕,学员凭休学证明准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视为自动退学处理,学费不退。
第五节 退学、退费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并办理相关退学退费手续 1、 因校方无法正常开学的,退还学员所有费用(包括代管费、学费)。 2、 被全日制正规学校录取者,凭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学校收取总学费的10%做手续费,并扣除学员实际上课的课时费(按30元/课时计)、实际住宿费、实领各类学习资料相关费用。 3、 应征入伍者,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收取总学费的10%做手续费并扣除学员实际上课的课时费(按30元/课时计)、实际住宿费、实领各类学习资料相关费用。 4、 学员可在开学后五日内按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学校收取总学费的10%做手续费,并扣除学员实际上课的课时费(按30元/课时)、实际住宿和实领资料的资料费,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条 其他确实不能参加进修的情况,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校领导研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凡因违反学校规定或触犯法律被学校开除者,学费一概不退,代管费按实扣除。
第六节 进修结业标准
1、 进修期间,修满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全格者。 2、 完成毕业创作、设计及实践环节考核合格。 3、 旷课累计少于80课时,即少于20半天。
第三章 学生违法乱纪处罚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除按《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处理外,另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全学期累计旷课40课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折旷课4课时,一次不按时完成作业折迟到一次),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折旷课4课时,请假80课时以上者。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以记过或留学生校察看处分。 1、 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扰乱教学秩序并未造成成严重后果者。 2、 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花草树木情节轻微者。 3、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情节轻微者。 4、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情节轻微者。 5、 侵犯教师人身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 挑起事端,先动手打人者,或纠集团伙斗殴情节轻微者。 7、 全学期累计旷课60课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折旷课4课时,一次不按时完成 作业折迟到一次),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折旷课4课时,请假100课时以上者。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处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不予退费) 1、 全学期累旷课80课时以上者,请假120课时以上者。 2、 破坏学校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3、 侵犯教师、同学人身安全情节严重者。 4、 赌博首要分子或者聚赌,情节严重者。 5、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6、 动凶器,纠集团伙斗殴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凡受行政拘留以上处分,我校一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除按上述行政处分外,还要报送公安机关。 1、 严重损坏课桌、凳、玻璃、门窗、墙壁,按损坏程度赔偿,并报送公安机关。 2、 殴打他人,视情节轻重,除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外,并报送公安机关。 3、 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4、 偷窃、行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产,报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违规处罚程序:
1、 学生违纪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制裁,尚不够法律制裁的按上述规定实施。 2、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班主任交名单报进修部决定。 3、 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由进修部提交名单报成教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关于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在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禁止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临摹室、食堂、宿舍是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与保护,损坏公物应予赔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公共场所须服从管理。
第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名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预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内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教室管理守则
第一条 教室包括公共文化课教室、本班教室、画室、电脑机房等,它们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整洁、有序。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教学秩序,上课时专心听讲,课间休息和下课后不得吵闹。也不许任意闯入其他教室、办公室,以免影响教学、办公秩序。离开教室时必须关好电灯、门窗。
第三条 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上课时间不准抽烟。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室内的桌椅、画板、画架、教具、道具等由学校统一放置后必须保持完整无缺、安放整齐,不得任意拖动,搬出外或挪为它用。
第五条 教室内的设备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损坏并不准随便涂画刻写。
第六条 学生不准穿汗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
第七条 以上各条每个学生都应当自觉地遵守并互相监督。维护集体利益,坚决同违反纪律和制度的人和事作斗争。违反本守则者,人人有权加以劝阻,教室管理人员有权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教育。损坏的公物,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进修部全体教职工必须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情况,进修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育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在学校有关规定下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能力。
第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救护,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须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配偶。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教学、学习过程与校内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造成作废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做好事后处理工作。在校内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顺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非住校学生,在课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其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 学生自行外出、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十六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原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企、事业务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我校无权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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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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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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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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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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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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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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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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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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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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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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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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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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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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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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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管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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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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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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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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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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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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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星职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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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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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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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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